(吉隆坡20日訊)2013年7月獲承認為合法徵收版權費機構的大馬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PRISM),開始向播放藝人表演錄影的餐飲業者及小販中心徵收版權費,讓業者感到混淆。
雪隆區多家餐飲業者及小販中心自7月開始陸續接獲大馬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的通知信,表示要徵收表演錄影版權費。
店裡有電視機就收版權費
根據業者接獲的通知信,只要店裡有一架電視機就要收版權費,面積在1千平方公尺以下的商店將收取每年600令吉的版權費;超過1千平方公尺徵收每年800令吉。
大馬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PRISM)發言人證實,他們先從雪隆地區開始徵收表演者
版權費,並會逐步擴大至檳城及霹靂,以及全國各地。該公司發言人對星洲日報說,該公司早已經有權收取版權費,不過礙於人手不足,只是向一些酒廊及夜店收費,如今增加人手,開始擴大收費範圍。
駱俊宏質疑重複繳付
馬來西亞知識產權企業家總會會長駱俊宏表示,之前大馬唱片藝人協會(RPM)授權大馬唱片業播放版權有限公司(PPM)代徵收版權費,若加上大馬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PRISM)也收版權費,市場上將有兩家管理機構徵收表演者版權費。
他在新聞發佈上表示,此舉將令業者和公眾感到混淆,也質疑是否有重複繳付版權費之嫌。
他說,根據1987年大馬版權法令第16A條文,任何歌手及表演者的表演錄影被公開播放,將有權徵收版權費。
他指出,大馬知識產權局下共有4家受政府承認的版權徵收管理機構(CMO),分別是大馬音樂人版權保護協會(MACP)、大馬唱片業播放版權有限公司(PPM)及大馬唱片藝人協會(RPM),以及在2013年7月獲承認為合法徵收版權費的大馬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
“店有電視機機須繳版權費”
茶餐室業者接通知
只要店裡有一台電視機機,就得繳付版權費?
一名在斯里鵝嘜營業的茶餐室業主楊文烈表示,大馬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職員7月24日前來檢查,發現該店有一架電視機機,因此發出通告徵收版權費。
路邊攤電視機也須付費
“對方說只要店內有擺放電視機,不管有沒有播放,都要收版權費,就算路邊的攤位擺放電視機,也必須給版權費,否則就必須把電視機移除。”
他今早在民政黨全國公共服務及投訴局主任劉開強陪同下召開新聞發佈會時表示,對方也聲稱,面積1千平方公尺以下的商店每年收取600令吉的版權費;超過1千平方公尺則每年徵收800令吉。
劉開強:已接10宗投訴
他補充,對方也表示一週內再派員到該店調查,目前尚未出現,他之後向劉開強尋求協助。
也是馬來西亞知識產權企業家總會副總會長的劉開強指出,他至今已接獲了10宗類似投訴個案,涉及許多的業者及小販,他也相信其他地區也有類似案件。
他說,首先須釐清誰有權力徵收版權費,以及業者須繳版權費的條件。最令業者擔憂的是我國有多家版權徵收管理機構,業者是否會重複付費。
須釐清機構權限範圍
“有鑑於此,我將在近期聯同馬來西亞知識產權企業家總會與大馬知識產權局(My IPO)開會商討上述問題,讓業者在瞭解情況後才支付版權費。”
他強調,業者並非不願意支付版權費,惟必須先釐清機構徵收版權的權限範圍。
其他出席新聞發佈會者尚有馬來西亞知識產權企業家總會副總秘書張明生。
欲知更多詳情,請瀏覽星洲網http://news.sinchew.com.my/node/382558?tid=1